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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章清理促立法质量提升 更好服务“三农”中心工作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浏览次数:466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2025-07-31 466

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决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决定》公布的背景?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法要求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相关规定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规定之间不协调衔接等问题,农业农村部对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进一步增强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问:《决定》修改、废止的规章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本次规章清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围绕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4部规章。根据长江保护法和黄河?;しǎ薷摹锻饫慈肭治镏止芾戆旆ā泛汀队嬉敌姓Ψ9娑ā?,强化对两个流域违规投放外来物种和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案件管辖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关复议诉讼的条款,统一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办理;根据种子法,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申请,取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核发许可证。二是围绕促进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修改6部规章。聚焦解决农药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着眼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修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按照严格品种管理、?;び执葱隆⒎裆τ谩⒋俳咧柿糠⒄沟囊?,修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三是围绕确保相关规定的协调性,废止2部规章。鉴于《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相关内容已被《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替代,相应废止原规章。

问:在规范农药管理方面,《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决定》聚焦农药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从规范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试验单位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一是规范农药登记申请和代理。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大登记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完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二是强化委托加工管理。明确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细化委托合同内容,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技术资料。三是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的思路,要求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在相关网页公示许可证照和产品标签等信息;压实第三方平台责任,要求其建立并实施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等管理制度,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执法工作;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四是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要求试验单位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将试验信息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检查制度;明确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规范、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的具体情形及法律责任。

问:在优化农药审批服务方面,《决定》规定了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及时推动利企便民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为促进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毒龆ā吩谟呕┮┥笈穹矫妫娑艘韵滦戮俅耄?/span>一是增加轻微瑕疵可以补正的情形。明确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二是减少登记资料重复提交。对于农药登记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时,可以根据规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记资料。三是明确换发证书情形。将农药登记持有人更名、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由变更登记改为换发登记证,简化相关资料和程序要求。四是调整试验单位延续规定。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调整为申请延续,相应减少条件和资料要求。

问:《决定》在促进远洋渔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结合远洋渔业生产管理实际,《决定》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作了四方面修改:一是取消远洋渔业行政审批省级初审环节。企业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时效。二是强化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远洋渔业的监管职责。加强远洋渔业属地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三是简化远洋渔业项目终止程序。在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企业通过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即可,无需再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完善项目终止后渔船处置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废旧渔船进行就地拆解或处置他用,减少企业运输成本。将企业对渔船的处置时间由36个月延长至60个月,给企业留足确定新项目的时间。

问: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方面,《决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在全面总结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实施8年来成效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加强品种差异性审查。已具备DNA指纹检测技术行业标准的作物,申请品种登记时应当提交DNA指纹检测报告,符合位点差异的方可登记,从源头上防止“仿种子”。二是严格已销售品种登记要求。对2017年5月登记制度实施前已推广销售的品种,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销售发票,证明已上市销售。三是完善品种登记审批程序。增加登记前和撤销品种登记前的公示程序,限定登记变更事项,明确样品提交要求。

问:对于《决定》的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决定》涉及10部规章的修改和2部规章的废止,对于新的制度规定需要为相对人留出足够准备时间,为此,《决定》分两类情况明确了相关内容的施行时间:一是修改农药管理领域4部规章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修改、废止其他8部规章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将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贯培训,解读《决定》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等,让企业群众、农业农村系统干部深入了解农业农村部利企便民、规范管理的鲜明态度,确保相关制度落实落地。

问:在完善规章制度方面,农业农村部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决定》公布后,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规章共有145部,涵盖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农业资源和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等各个方面,打牢了“三农”发展的制度根基,但个别早期制定的规章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任务要求,抓紧推进相关规章制修订,同时加强对规章制修订过程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确保每部规章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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